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加快全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规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确保综合示范建设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2号)和《山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及有关工作文件规定,决定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绩效验收工作,特制定本验收制度,请予以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省市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通过公平竞争的原则甄选的与项目主管单位签订协议的项目实施主体或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实施的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实施单位(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进农村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或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四条 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施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根据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关于农村电子商务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规定、验收办法、绩效考核标准、《临县电子商务综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及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约定的合同内容等进行验收。
第三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查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第三方验收机构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第七条 验收方式
(一)本项目验收采取阶段验收的方式,每完成一个阶段性任务均可申请阶段性验收。
(二)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项目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由经济、审计、电子商务等领域专家组成,并邀请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派员进行监督。
(四)验收小组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颁发项目验收鉴定证明,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限期要求整改,并及时组织复验。
第四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县域电子商务服务网点
(一)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改造
设施设备:门匾、LED屏、地板、墙面等标准化建设,统一形象设计,配套电脑、复(打)印机、办公等设施;
功能区设置:包括办公、创客中心、产品展示、摄影室、培训中心、会议室、数据统计中心、仓储、分检等功能区;
(二)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运营
人力资源配置:固定的专业运营团队,包括设计包装、营销策划、人员培训、孵化支撑、文案写作、咨询服务、导购服务的各类人才;
电商平台建设: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平台;
内部管理:人员管理、资产管理、经营统计管理、财务管理、文件管理、档案管理、网络管理等;
示范效应:为基层网点提供技术、信息、宣传、统计、培训、代销代购等服务,培育农牧区特色产品、推广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
(三)乡(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
内外装修、设施设备:背景墙、宣传版面、储物柜、门匾、电脑、办公等设施设备;
店面管理人员:固定的店面管理人员,为群众提供电子商务、金融、代购、代销、缴费支付及其它服务;
服务功能:网络开通、产品展示、常年有人值守、及时反映供需信息、开展电商宣传、及时统计上报数据、开展便民服务、及时参加培训;
(四)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
内外装修、设施设备:门匾、电脑、宣传版面、办公等设施设备;
店面管理人员:固定的店面管理人员,为群众提供电子商务、金融、代购、代销、缴费支付及其它服务;
服务功能:网络开通、产品展示、常年有人值守、及时反映供需信息、开展电商宣传、及时统计上报数据、开展便民服务、及时参加培训;
第九条 三级物流体系建设
编制物流解决方案,具备公共仓配能力,完善物流体系和资源配置,开辟乡村物流渠道,实现物流全覆盖,承诺送达时间,降低物流配送成本,并有完整、真实的配送记录;
第十条 电子商务应用和技能培训
按临县电子商务培训实施方案要求,开展以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等为重点的电子商务应用及专业知识培训,培训申请、培训通知(要有收费标准、培训范围等信息)、培训课件、现场照片、培训网址、培训学员名单、签到表;培训人员及贫困户学员的从业、创业情况统计表;现场电话抽查5%培训人员。
第十一条 品牌培育、质量追溯标准化建设
(一)公共品牌的有效定位、设计、传播与保护,塑造品牌文化,管理企业信誉和风险;提供品牌规划方案一套、品牌标准一套;为品牌提供全套VI,包括logo设计、识别色、VI应用规范、VI应用延展,商品包装;对电商企业在品牌培育及推广方面给予支持。
(二)建立质量保证和追溯体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溯源项目需求调研、平台开发、配置、实施、系统平台培训等相关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农产品标准化建设;对电商企业在人才、技术、售后及经营方案方面给予支持,对进入平台企业进行资料收集、录入以及一对一操作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协助录入企业的系统使用指导,免费教会企业数据采集、上传等技术。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宣传、营销
本地区旅游产品、农产品网络宣传,搜索引擎宣传,线上活动宣传,节日宣传及策划营销等。利用媒体、电视、报纸、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并达到一定成果。实施企业提供相关宣传活动相关材料。
第五章 验收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品流通许可证等)。
(三)有完整的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于合同约束期内实施完毕,如项目无法在期限内实施完毕,项目承办企业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时间。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对于屡次验收不合格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通知后1个月内,应当将全部资金缴回县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县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县电子商务及电商扶贫工作领导组(代章)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