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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6年07月14日 10:03:00 来源:政府办公厅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全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编制。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应结合;以人为本,社会参与;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  省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协助分管副省长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山西保监局、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新华社山西分社,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省指挥部成员。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策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发布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信息。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设立专家咨询组。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 

  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省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之间的联络,及时传达省指挥部的指示,协调省指挥部与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预警信息,分析判断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省直其他部门和专家咨询组的联络。 

  2.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领导公安系统各有关部门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市、县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和遇难者家属的临时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及应急救援日常演练所需经费的保障,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市做好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指导各市、县规划部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加油站、加气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指导城市市政道路设施损坏、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省交通运输厅: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协调和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了解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指导和协调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应急体系队伍建设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伤病员救治等救援工作;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对事发地给予指导和援助。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等信息;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气象服务工作。 

  山西保监局: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车辆的落实;督促、指导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省军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驻晋部队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山西总队: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控制,协助其他专业力量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疏导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参与组织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省公安治安总队: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新华社山西分社:第一时间从省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 

  2.4  应急工作组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处置需要,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成立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安全保卫、综合保障、宣传报道等5个应急工作组。 

  2.4.1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伤员抢救、车辆灭火、爆炸物的破拆、危险品的处置、隐患消除以及市政道路通行能力恢复等工作。 

  2.4.2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成员单位:参与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伤病员现场抢救和转运接诊工作,核实统计伤病员人数、伤病情和医疗救援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4.3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武警山西总队。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打击现场的犯罪活动;采取交通疏导、限制、管制等措施,维护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4.4  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安监局、山西保监局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2.4.5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新华社山西分社、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了解掌握全面、真实、客观的信息,开展舆论监督,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5  专家咨询组及主要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及运营、城市建设与管理、化工及民爆、交通管理与消防治安、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置提出咨询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技术支持。 

  2.6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应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组织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备;掌握本地区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编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7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应急组织与主要职责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制订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应急抢险。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及信息监测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防及信息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职责、人员、职责。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及时检测和分析相关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监测信息,落实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与措施。 

  3.2  预警机制 

  省指挥部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预判、研判机制,指导各有关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研判,各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信息提出对应意见及建议,上报省人民政府。具体如下: 

  (1)建立健全由交通运输、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卫生计生等部门合作组成的预判、研判信息共享机制,对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的自然灾害、爆发传染性疾病等事件信息进行及时预警和报告。 

  (2)完善公安、武警等部门预判、研判机制,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治安或人为事件,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信息进行及时预警和报告。 

  (3)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内部预判、研判机制,对因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可能造成城市主要公共交通线路停运,可能发生较大人员伤亡的事件信息进行及时预警和报告。 

  3.3  预警行动   

  3.3.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明确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稳定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对发生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当出现可能发生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因素时,按照预警预防方式、方法和渠道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后,启动相应的预警,向相关部门和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3.2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由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   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关于事件级别划分的有关规定,当出现特别重大、重大事件时,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出现较大及一般事件时,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处置需要,省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1.1  一级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一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省会城市三分之一以上公交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受伤超过50人以上事件的,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在一定范围内给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省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的信息后,立即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  二级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二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设区市三分之一以上公交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的;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事件或者受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事件,对一定范围内行业稳定造成影响的。 

  省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的信息后,立即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员或者派驻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情况,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并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支援。 

  4.1.3  三级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三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部分公共交通线路停运的;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事件或者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事件,仅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较小范围内造成影响的。 

  省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的信息后,立即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支持。 

  4.2  信息报告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区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事发1小时内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造成的危害程度、处置工作进度等内容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在处置过程中,要做好相关信息的续报工作。在处置结束后,按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由涉事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将事件的后续处置等综合情况及时上报。 

  4.3  先期处置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涉事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 

  4.4  处置措施 

  涉事单位及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做到: 

  (1)立即调配车辆,恢复停运的线路; 

  (2)组织营救,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伤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3)迅速划定警戒区,封锁事件发生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 

  (4)依法从严惩处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措施。 

  4.5  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负责一级响应启动后的新闻通告、召开现场发布会及记者采访等工作,确保新闻发布及时、主动、准确、权威。 

  4.6  响应结束  

  现场救援结束后,确定无次生、衍生等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通知相关单位并公开发布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1.1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各级应急指挥部作出书面报告。 

  5.1.2  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措施。 

  5.2  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恢复运输、现场清理与处理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配合事件调查组开展工作。 

  5.3  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应确定专门场所,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收、显示和传递城市公交系统事件信息; 

  (2)保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 

  6.2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以省指挥部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和保障制度,相关部门明确通信方式,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机构与省人民政府、市级应急组织、公共交通企业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紧急情况下公交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上级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备案。 

  6.4  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有计划地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企业及管理部门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6.5  社会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组织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安全应急宣传工作,及时向公众宣传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各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应急救援力量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应急演练计划,省指挥部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6.7  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指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是指公共汽(电)车在城市市区内、城市市区与郊区间、城市市区间进行的旅客运输,不包括出租汽车客运、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农村客运等。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因气象条件、地质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停运,公共交通运输有关设施严重损坏或破坏等,主要包括: 

  (1)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公交客运车辆无法正常运营; 

  (2)城市公交系统发生治安事件、不稳定事件等; 

  (3)因人为因素或燃油燃气等原因导致城市公交企业营运车辆出现大面积停运; 

  (4)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5)因携带危化品等易燃易爆物品产生危害后果。 

  (6)爆发传染性疾病等疫情。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省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根据事件原因和处置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省指挥部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7.2.2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公共交通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 

  省指挥部对在重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临阵逃脱、推卸责任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1月19日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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